| ttgm8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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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无需监管层审核 证监会发布相关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回购只需股东大会通过即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取消行政许可。 征求意见稿明确,只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相关议案,就回购股份作出决议,上市公司即可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开展回购操作,而无需等待监管部门的审核。 现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上市公司方可实施回购方案。 而征求意见稿在放松管制的同时,本着进一步提高市场操作的透明度的意图,强化了上市公司在回购整个过程中的分阶段报告、公告义务。即: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时进行公告;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还须公告实施情况。 征求意见稿也体现出严防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内幕交易的思路。 征求意见稿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包括: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停板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并且明确了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同时考虑可能影响回购价格的因素,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三十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回购行为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注销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依据此办法作出的,因此亦只针对回购并注销的回购行为,并不包括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三类情形。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应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再度稳市!证监会回购11条火速出炉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18日鼓励央企回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话音刚落,中国证监会昨日旋即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列明11条补充规定,"完善市场内在稳定机制"。此番《征求意见稿》相应反馈信息应于28日前上报,征求意见时间仅为一周,有别于之前通常的两周。 11条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其一,对回购放松管制,取消了备案式的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尽可能简化程序鼓励上市公司回购;其二,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加强监管,提高市场操作的透明度;第三,借鉴国际经验,严防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 证监会特别指出,该补充规定仅针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的情形加以规制。 回购只需备案 根据新规,进行回购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经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对决议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之前的办法则要求上市公司备案之后20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出示无异议函,才能实施。 "这显然与上周国务院国资委支持央企增持或回购的表态是一脉相承的,这也是对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当日表态中'希望得到金融方面的支持'的又一回应。"宏源证券分析师唐永刚表示。 严防内幕交易 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亦通过一系列规定,提高了市场操作的透明度,并严防内幕交易。 比如,为强化信息披露时点,《征求意见稿》要求,第一笔回购行为发生的次日应当公告,每当回购股份达到总股本1%时应尽披露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为严防上市公司回购过程中出现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证监会还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回购价格不能是当天涨停板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等时段不得回购股份。 《征求意见稿》同时安排了在敏感期不能回购的规定,并要求在进行回购的30日内不得进行分红,不能发行股份融资。 "这一规定是纯粹的鼓励公司在其股价超跌时买入股票,防止公司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而选择回购,以致扰乱资本市场。"唐永刚说。 回购作用 证监会:发挥市场稳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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